丈夫為“小三”買房買車 妻子起訴返還獲支持
發(fā)表時間:2016-07-29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結婚九年的男子聶某海在網上認識了情人楊某,并將已婚事實告訴了楊某。然而,楊某并沒有離開聶某海。為了保障情人生活,聶某海先后為楊某花費30余萬購買了一輛小轎車并支付了一套商品房首付。得知實情后的妻子鄭某蘭,將楊某告上法院起訴返還全部款項。江西省新干縣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后,判決楊某取得涉訴款項時無合法根據,侵害了原告合法權益,屬不當得利,應予全額返還。

  基本案情

  鄭某蘭與聶某海系夫妻。2014年6月11日,被告楊某與第三人聶某海通過網上QQ聊天相識,之后雙方頻繁聯(lián)系。2014年6月28日,聶某海將其與鄭某蘭已結婚九年的事實告知了楊某。同年7月1日、7月2日和9月20日,聶某海分別通過轉賬匯款方式將其賬戶中的302700元轉入楊某賬戶。楊某用該款購買了一輛小轎車和支付了一套商品房首付款。鄭某蘭知悉轉款一事后,于2015年2月以楊某構成不當得利為由訴至法院,請求楊某返還其與聶某海款項302700元。楊某則認為,其與聶某海屬正常交往,聶某海匯入其賬戶的302700元系聶某海對其的贈予,而非不當得利,其取得訴爭款項屬于善意取得。

  裁判結果

  江西省新干縣人民法院生審理認為,聶某海的轉款行為并非出于其與原告夫妻日常生活所需,事后亦未獲得原告追認,侵害了原告的共同財產所有權,屬于無效行為;楊某明知聶某海與其交往時有配偶,仍與其保持不正當兩性關系,違背了社會的公序良俗,對第三人轉入的大額款項予以接收并以自身名義用于買車、購房的行為,不符合善意取得構成要件。楊某取得涉訴款項時無合法根據,侵害了原告合法權益,屬不當得利,應予全額返還。

  典型意義

  本案中爭議的焦點是:配偶一方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予給具有不正當兩性關系的“小三”是否構成善意取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7條規(guī)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規(guī)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本案中,聶某海雖然是自愿將302700元的錢款匯入楊某賬戶,但是其處分了與妻子鄭某蘭的夫妻共同財產,未得到鄭某蘭的同意和追認,屬于無權處分。楊某基于與聶某海保持不正當兩性關系而取得上述錢款,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亦無其他合法依據,構成不當得利。

責任編輯:王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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