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水泥罐車“偷梁換柱” 失主違約得不償失
發(fā)表時間:2015-12-04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游某從鴻達公司購買了一輛毆曼牌水泥罐車,并在合同中約定水泥罐須是航天雙龍牌的。不久,游某發(fā)現(xiàn)水泥罐并非航天雙龍牌,于是起訴請求鴻達公司。湖南省臨澧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鴻達公司為游某將水泥罐更換為航天雙龍牌水泥罐,并賠償游某車輛換罐期間的停運損失。日前,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2013年11月13日,游某與鴻達公司簽訂機動車買賣合同,約定游某購買鴻達公司一輛毆曼牌水泥罐裝車,購車款38萬元。合同對車輛配置特別約定:380W發(fā)動機、46立方米航天雙龍牌水泥罐。合同簽訂后,游某按約支付了貨款;鴻達公司將車輛及有關手續(xù)交付給游杰,并為其辦理了車輛上戶。2014年6月3日,游某在運輸過程中水泥罐出現(xiàn)裂紋,并發(fā)現(xiàn)水泥罐并非航天雙龍牌。遂起訴請求鴻達公司更換水泥罐,并賠償其誤工營運損失5萬元。

  臨澧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鴻達公司為游某將水泥罐更換為航天雙龍牌水泥罐,并賠償游某車輛換罐期間的停運損失。一審判決后,鴻達公司提出上訴。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合同當事人應嚴守合同約定,全面、誠實履行義務。本案中,游某充分履行了付款義務,但鴻達公司并按約未向游杰交付配置“航天雙龍牌”的水泥罐車,且未告知游杰獲得認可,應承擔違約責任。

責任編輯:王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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