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輸官司當庭打父親 法院判女兒騰房又罰款
發(fā)表時間:2015-11-04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女兒長期占用父親的房屋,父親索要不還,無奈老父親訴之法院討公道??蛇@激起了女兒的怒火,不但在法庭上聲嘶力竭的與父親大吵大鬧,還當庭毆打老父親。日前,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qū)法院對一起父親告女兒騰房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女兒將侵占父親的房屋騰退給父親,并作出處罰決定,對女兒毆打父親的行為罰款2000元。 

  離婚后父親贈女一間公租房

  1976年,張父與張母結婚,生育一女孩張某。1992年,因脾氣不和,張父與張母離婚。離婚時雙方協(xié)議張某由張母撫養(yǎng),張父支付撫養(yǎng)費。當年張家住的是公租房,張父出面協(xié)調,將其名下的位于濟南市振興東街3號的東屋一間公租房轉到張某名下,由張某作承租人繼續(xù)使用,而張父一直租賃使用位于振興東街3號的西屋。張某跟隨張母一過就是十幾年,張某成年后也結婚生子,組成了自己的家庭。

  無錢交差價女兒代交房款

  2007年,濟南市舊城改造,父女倆的公租房在拆遷范圍內,父女各分得一套拆遷安置房。2011年10月28日,因張父接收安置房時除了辦手續(xù),還要交差價款。但張父因二婚后生活緊張,支付差價款有困難,于是找到了張某,要求張某協(xié)助辦理各種手續(xù),并由張某代付差價款,并說好安置房先由張某住著。

  張某同意后,為其父親交付了拆遷安置房差價款79526.61元并辦理了相關手續(xù)。同日,濟南市槐蔭區(qū)拆遷辦公室頒發(fā)《遷入證》。該房屋購買人仍為張父,張父對該套房尚未取得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書》。

  在與張母離婚后,張父又購買了一套房屋并再次結婚,但不幸的是第二段婚姻沒維持多久,于2012年離婚,將居住的房屋給了第二任妻子。后來,張父又找到一位外地婦女,準備再次結婚,但對方提出要求,有房才結婚。張父想到了那套拆遷安置房,遂向張某要求將房屋騰還。而張某成家后就在那套房子居住,不愿搬走,交涉無果的情況下,張父一紙訴狀將張某告到法院。

  庭上各執(zhí)一詞宣判再起波瀾

  法庭上,張父表示,當初房子給張某住是有條件的,即張某從中撮合張父與張母復婚,但這些年張某也沒撮合二老復婚,因此現(xiàn)在張父要收回房子。但此事被張某當庭否認,稱安置房是張父給她的補償,因父親與母親離婚時商定的撫養(yǎng)費一直沒給,現(xiàn)在這套安置房是對這些年虧欠的補償,所以張某才愿意補上差價款。

  對于女兒的說法,張父同樣否認。法庭上,張父提供了安置房的安置協(xié)議、交款收據等證據,而張某僅是陳述,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所述的補償一事。經審理,法院最終支持了張父的訴訟請求,做出判決要求張某限期騰出所占房屋。

  2014年12月11日,法院將張父、張某傳到法庭當庭進行宣判。聽到判決結果后,張某突然對張父動了手,將其打倒在地,所幸被及時攔住,沒有釀成大禍。事后,張某主動到法院承認了錯誤,法官對其進行了訓誡,并處以罰款2000元。(濟南槐蔭區(qū)人民法院)

責任編輯:王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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